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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常行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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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太爷没办法了,只好安抚老百姓们。

    “安静,请大家安静一下!”

    “那大人,您放了他吧!”

    “这个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杀人偿命,天公地道!如果今日本官做主放了他,那我怎么向上头那边交代?不过,这件事也是可以通融的。这件事也并不是没有转圜余地的,还是有希望的!毕竟杀人偿命,这是死罪。不过,既然您们大家都这么为他求情,那就饶了他的死罪。只是死罪可免,活罪难逃!皮肉之苦,那是逃不掉的!来人,重大100大板!”

    (既是刑罚,就不可能不产生痛苦。

    但杖责的痛苦,可能一般人想象不到。

    一般古代公堂中,所使用的板子。

    最小号的,也是要在20斤以上。

    大号的,可达到40-50斤。

    这样的重量,高高举起再重重落下。

    估计:没几个人能够受得了的。)

    (唐朝时把笞和杖分开,都长三尺五寸。

    笞的大头直径二分,小头一分半。

    杖分两种:一种叫讯囚杖。

    大头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

    另一种叫:常行杖。

    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

    用刑时,分别打在背部、臀部和腿部。)

    (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

    在这之前,并没有这个规定。)

    (我承认我是在水字数,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