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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章 白马军抚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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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1章 白马军抚恤制度

    白马军军队战斗力强,离不开后勤和奖惩制度。

    在军队抚恤制度,发生了哪些改变?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需要知道,白马军面临着内忧外患的现实境况,为使将士安心作战,需要对其进行抚恤安置,以免除他们的顾虑。

    随着草原和中原文化的不断融合,开始吸收借鉴明朝成熟的抚恤制度,形成一部以抚恤体系为蓝本的抚恤法规。

    战争年代,军队伤亡人数增多,拥有一部符合时代要求的抚恤法规尤为重要,这对于吸引更多青年参军、提高军队战斗力和维护社会安定都具有现实作用。

    白马军统一草原运动势如猛虎,在亚洲大地上迅速发展起来。由于明军军队久未征战,暮气沉沉,腐朽不堪,在与白马军的对战中屡屡失败,难以完成任务。

    经刘洋同意后,李岩开始着手建立抚恤制度。他仿明朝名将戚继光编练戚家军的方针,立改草原习气及其调遣成法,不求多,但求精,募团丁为白马军。

    从此,募兵制就逐渐取代了府兵制的重要地位,成为白马军来源的主力军。以“兵必自招、将必亲选”的募兵制为选兵原则,开始招募士兵。

    所招募的士兵,需择朴实有农夫土气为主,招募兵勇需取具保结,造具州、县、里居、父母、兄弟、妻子、名姓、箕斗清册,各结附册,以便稽查。

    建立了一支相对于原来而言,组织建制更加严密、军队战斗力更强的军队。这支军队,在以后对抗明军和后金充当了重要角色。

    募兵制的出现,对军队的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它在营制、兵源、薪饷、体制、抚恤等方面都有一套自己的体系,这也对以后军队体制的建立提供了参考。

    军队抚恤体系的健全与否和待遇条件,会直接影响军心和战斗力,特别是在战争年代。由于待遇好,发展速度很快,成立初时有近2万人,八年时间人数增长7倍之多。

    管理并支持该军队所需的资金起初都来源于刘氏商行,以及六部拨款。发展至中后期,厘金制度开始在军队饷源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为免除将士的后顾之忧,以明代戚继光的抚恤体系为蓝本,建立了完整的抚恤制度体系。不同于传统军队,军费主要由种花王筹集,官兵的抚恤也经由刘氏商行负责,自行处理。

    在刘氏商行相关组织之中依次设置了营务处、粮台,粮台之下设置了八所,主要负责对军队之中的事务进行处理。

    还设置了专门的抚恤机构,即钱银所,内、外银钱具体负责对恤款进行发放。军人伤亡,必须进行在册登记,银钱所负责拨钱,完成抚恤工作。

    优抚对象主要是在战场上伤残、牺牲、病故的军人及其遗族。不同种类的抚恤标准也不同,具体如下:因公阵亡。

    对阵亡军人的抚恤,一般会基于其官阶、地位,来设置相应的抚恤标准。在军中,阵亡将领和士兵不仅抚恤标准不同,抚恤金来源也不同。阵亡将领的抚恤金额相较于士兵,比较丰厚。官阶越高,抚恤标准也就越高。

    上将一次性抚恤金可达700两白银,中将、少将等也能得到500两白银的抚恤。将领抚恤标准高的原因除了将领功勋卓着,历朝历代均为如此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为种花王私属部队,军饷由自己筹集,但对将领的抚恤由政府按照标准对将领进行抚恤金的发放。

    具体发放过程是,第一步请恤,由各军营自行完成核实、登记工作,向参谋部进行上报,接由参谋部向六部咨询,为牺牲的军人进行请恤。

    第二步议恤,由六部等机构联合展开审核、调查工作,即所谓的议恤。第三步赐恤,种花王负责下旨,传达到各个部队,并且向原籍地方官和阵亡军人遗族进行反馈。

    阵亡士兵的抚恤金额虽不如将领,但与以前相比,还是比较高的。阵亡士兵的抚恤主要由刘氏商行内部负责,内部也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抚恤体系。对因战殒命者“请给优恤银两,入主英灵殿,本营另酌给棺木安葬费。”因战阵亡者“照营制赐恤银五十两,烧埋银十两。”因公伤残。

    对因公伤残士兵的抚恤也做了具体规定,伤残士兵的抚恤类型与其他守备兵很相近,都是先确定伤残等级,之后按照不同的残疾轻重程度确定不同的抚恤标准。

    军中对因公伤残者的抚恤标准是比较高的。但是,都是刘洋自己解决,六部已无法施行。

    政府对因公伤残士兵的抚恤,尤其是在战争中残废的士兵,明军几乎无人问津。

    这主要得益于白马军有很强的军队战斗力、凝聚力以及昂扬的气势等优质品质,而白马军这些优势品质也是由于白马军内部所拥有的一套完整的抚恤体系,为军队将士免除了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心无旁骛、专心致志的投入到战争中去,从而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最终胜利完成统一亚洲的任务。

    守备兵下属还包括三个机构:即兵备、参谋、教练。兵备处中的考功股专司主要职责是对文武员进行有功则奖,有罪责罚的赏罚工作,以及对军人进行抚恤等。

    将新军抚恤按照阵亡、积劳成疾与因公受伤、在营病故三类设立不同的抚恤标准。新军抚恤法规规定,恤赏标准依次为:阵亡、伤残、因公死事、积劳病故和退役。依其等级,分别给恤。

    具体标准如下:对阵亡的官兵发给饷薪2年,阵亡遗族,另支造报。积劳成疾与因公受伤者。官弁与兵丁中由于劳累成疾且因战事负伤者,需由医局对其进行医治,按级赏恤,且照旧给饷。

    因公受伤者,依照伤势的严重程度,划分成三个等级,“受伤头等者赏银二十两,二等者赏银十五两,三等者赏银十两,成废者另加。官阶大者,赀劳深者,临时酌量优给。”

    在种花家,一个铁匠的工资是4-6两,一个受头等伤士兵的抚恤金是一个铁匠4个月的收入,从中可见新军抚恤待遇之丰厚。对在营病故的普通士兵发给埋葬银10两,军官发给薪水3个月。

    战争频发,军人伤亡情况惨重,此时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抚恤体系尤为重要。六部出台了《恤荫恩赏章程》。对阵亡、负伤、因公殒命、积劳病故还有战时受伤等军人抚恤做了简明规定。

    这一章程和之前的抚恤制度相比,对不同类型的抚恤划分更加细致科学,也更加合理规范。主要体现如下:阵亡抚恤。

    在《恤荫恩赏章程》中,改变了过去阵亡恤金仅发一次的规定,对阵亡抚恤进行了种类的划分:其一为恩恤金,即一次恤金;其二为恩抚金,按年向军人遗族,发放抚恤金,直至家属丧失获取的资格为止。

    这种划分,使得抚恤更加合理,也能更加长期保障阵亡将士家属的生活。阵伤抚恤。

    阵伤抚恤金包括了两种,即伤赏银、恩赏银,伤赏银为单次的,恩赏银以年为周期发放。

    其中对伤残等级做了更加细致的划分,根据伤情将等级定为三等,分别是:头等伤、二等伤、三等伤。每个等级内设有更加详细的规定,根据伤情等级,实行不同的抚恤标准。

    因公殒命。其中规定,战争防守阶段,因公而遭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中弹伤亡的;因公到江河、海洋及其他危险地方,发生意外而死亡的,都会依照因公殒命抚恤标准,进行抚恤金的发放。但因死亡性质的不同,抚恤标准也不同,其抚恤金待遇会比阵亡抚恤低一些。积劳病故。

    积劳病故的抚恤待遇在这几类中是最低的,无论是一次性抚恤还是长期性抚恤,标准都不如其他几类,对于没有军功等将士也只有一次性抚恤金。

    除此之外,高级军官如因公阵亡和伤亡还会给予一些其他待遇。他们除了可以得到规定之内的赏赐与抚恤,还可以单独向朝廷请旨,以获得更为丰厚的抚恤。

    成绩卓着者,种花家还会为他们立碑、建祠,加官进爵,部分军官还享有世职荫监待遇。从军官子弟袭荫这一政策也可看出,该章程是在极力维护白马军的根本利益。